免費試聽
第1條,是為了能夠合理地去利用城鎮的土地,進而調節土地級差所產生的收入,以此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,并且加強對于土地的管理,所以制定了本條例。
第二條,于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范圍以內,對使用土地的單位以及個人而言,此等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(以下簡稱為土地使用稅)的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為納稅人),這些納稅人應當依據本條例的相關規定,去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第三條,土地使用稅,其計稅依據乃是納稅人實際占用之地塊面積,按照規定稅額予以計算征收 。
前款土地,其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,是由省,自治區,直轄市人民政府,依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。
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
(一)大城市0.5—10元;
(二)中等城市0.4—8元;
(三)小城市0.3—6元;
(四)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2—4元。
第五條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要在前條所列出的稅額幅度范圍之內,依據市政建設的實際狀況,以及經濟繁榮的具體程度等諸多條件,來確定其所管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。
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實際情形,把本地區土地劃分成若干等級,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里面,制訂對應的適用稅額標準,隨后報省里人民政府予以批準執行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狀況,將本地區土地劃分成若干等級,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所確定的稅額幅度之內,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,接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去執行。
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準,經濟較為落后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能夠適當予以降低,不過降低的額度不可以超過本條例第四條所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%。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能夠適當進行提高,然而必須報經過財政部批準。
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
(一)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土地;
(二)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;
(三)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;
(四)市政街道、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;
(五)直接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的生產用地;
(六)經過批準進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,以及改造的廢棄土地,從開始使用的那個月份起,能夠免繳土地使用稅,期限是5至10年 。
(七)能源用地,交通用地,水利設施用地,以及其他用地,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。
第七條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,除了本條例第六條所規定的情況之外,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候,要是確實存在困難,且需要定期進行減免的,這種情況下,要先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,之后再報給國家稅務局批準。
第八條,土地作用稅,是按年進行計算的,并且需要分期去繳納。其繳納的期限,是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的。
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,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:
征用的耕地,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;
征用的非耕地,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第十條,土地使用稅,是由土地所在地那兒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。而土地管理機關呢,應當朝著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去提供土地使用權屬方面的資料。
有第十一條,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,是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定來辦理的。
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。
第十三條,本條例,是由財政部來負責解釋的;而實施辦法呢,則是要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,并且還要報給財政部備案喲。
第十四條,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,與此同時,各地所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,也會在同一時間停止執行。
名師輔導
環球網校
建工網校
會計網校
新東方
醫學教育
中小學學歷